每日讯息!好买基金重庆分公司收警示函 基金营销管理不规范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6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好买基金重庆分公司)存在3宗违规事项。
其一,好买基金重庆分公司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不足5人,且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证监局报告,也未在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其二,好买基金重庆分公司对私募基金产品所使用的评级规则中未包含私募基金产品投资集中度因素。
其三,好买基金重庆分公司未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对员工使用微信开展基金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实施留痕和监控。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七条、四十七条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好买基金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开展基金销售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
(二)具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完善,能够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
(三)制定合理明晰的分支机构设立规划;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限于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完善分支机构管控机制,确保分支机构实质展业及业务连续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销售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私募基金,对拟销售私募基金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集中度、杠杆水平、风险收益特征等。销售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全面说明产品特征并充分揭示风险。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销售未在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限定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杠杆水平的私募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对私募基金销售准入出具专项合规和风险评估报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开展基金营销活动的,应当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加强统一管理,实施留痕和监控,并根据投资人意愿设置禁扰名单与禁扰期限,明确内部追责措施,防止因电话营销等业务活动对投资人形成骚扰。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从事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经营期间,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人数少于《销售办法》规定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经查,发现你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6J0F0M)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分公司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不足5人,且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也未在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二、你分公司对私募基金产品所使用的评级规则中未包含私募基金产品投资集中度因素。
三、你分公司未通过专门的技术系统对员工使用微信开展基金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实施留痕和监控。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七条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切实强化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基金宣传营销和产品风险评估,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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